学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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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11:41  点击:[]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山东工商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山东工商学院委员会

 

2016 10 12

 

 

山东工商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解决问题同疏导教育相结合;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针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和行政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件;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应当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第四条信访举报人应遵循的原则: 

信访举报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举报人提出信访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二章  信访举报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都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接待的涉及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应及时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告。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内部设专人负责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接待人员要及时妥善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有按业务分工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职责,及时办理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回复办理结果。对于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问责相关承办单位、部门。  

 

第三章  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公布信访举报的有关法规制度、处理程序,以及受理信访举报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待地点等,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

第八条  拆阅来信,保证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将转办单、交办函(及回执)一并装订备查。

第九条接待来访,一般2人以上,1人主谈,1人做好记录,必要时录音。记录内容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年龄、职业、住址等信息,来访时间、接访地点,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内容须请来访人核实签字。 

第十条  接听举报电话,按照来访记录的格式要求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录音,重要情况、情节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第十一条接收到的举报电子邮件,及时将主页和附件打印。  

 

第四章  信访举报件的办理

 

第十二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做好登记,并认真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单》,经纪委主要领导批示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处理方式;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单位反映,或及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收到交办函后按确定的时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对须转办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转办单》,经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转办。信访举报原件留存,复印件隐去举报人的身份随函转走。对于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予以审核,经审核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实行专函督办,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调查核实结束后,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有重要内容及具体事实的匿名信件,按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匿名信件,可摘要内容交被举报人说明情况,有则改之,无则警示。

第十六条信访举报件在传阅、传递和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签收制度,确保信访举报材料和所附物品的完整性、完好性和保密性,避免遗失、损坏或泄密。为确保安全和保密,减少或不用原件传递,尽量用复印件或来信摘抄替代。信访举报材料处理完毕,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信访举报件经过初步核查后,被举报人未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形成调查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对确有违纪事实但属于一般廉洁问题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失影响,且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尚未构成违纪但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要时向有关党组织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其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纠正被举报人的违纪行为;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信访举报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受理信访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

(一)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二)信访举报材料,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人身份的内容。

(三)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下进行。

(四)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五)对无意或故意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且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举报人、被举报人、申诉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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