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
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工商学院
2016年9月22日
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烟人社发〔2014〕36号)及《关于驻烟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字〔2015〕18号)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基金帐、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筹资部分的收缴工作,负责学生医药费用报销、核算等工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参保政策宣传,协调各二级学院学生参保登记、协助参保费收缴工作。
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协调所属地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与解答工作,负责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报表工作,负责学生医疗费原始资料审核及呈报工作。
第四条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1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等规定,驻烟高校大学生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每人每年缴费100元。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
为实施全面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我校在籍学生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五条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由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中烟台市内住院费用在所住医院医保办报销;烟台市外住院费用由莱山区社保中心指定医疗机构代传和报销。门诊医疗费经校医院审核、财务处报销,费用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支出。
第六条就医机构要求为烟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属地就医的原则就医,如假期、实习期间发生异地医疗费用,需提供相关补充资料,经审核后报销。
第七条参保学生在我校医院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负担90%,在校外就医医疗费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负担80%。校外就医每人每学期门诊医疗费报销总额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由于参加校级及以上运动会比赛受伤发生的校外医疗费用,经个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可提高报销比例,但报销比例不超过90%。
第九条家庭贫困的学生,在出现重大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者,经市医保报销后,仍无力承担个人部分的,由个人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校医院院长、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对个人负担部分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进行再次报销,但报销比例不超过90%。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报销:
1.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和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美容整形、口腔正畸、牙齿镶复、牙齿种植、腋臭切除、推拿按摩、减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健康查体、预防接种及《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参加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病住院需缴纳住院押金的,原则上学校不借款,由个人缴纳,特殊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医疗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住院押金申请表》(附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本办法2016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院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工商学院校医院。
附表:
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住院押金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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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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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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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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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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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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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院(院医保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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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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